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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发布日期:2016-10-18    作者:陕西法智资深团队律师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91021日出生,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浙江萧山人。20161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案情:高某拖欠刘某23名工人、周某11名工人、张某18名工人工资分别为452280元、160330元、125400元,共计738010元高某拒不支付。2015102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连人社监令子(2015)第068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古都公司在20151025日前支付23名工人工资230923.75元。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拖欠工资738010认定拖欠工资额显然错误,西安市莲湖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连人社监令子(2015)第068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明确确定的数额为230923.75元,其余款项并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故凡未经该程序的部分不能计算在本罪数额之内。经过本律师的精心准备及努力,莲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认定的拒不支付数额23092375元,认定了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2016)陕0104刑初552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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