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房管局的答复是否可诉?
[案情]
王芳与李民1988年登记结婚,1995年购买住房一套,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李民。2004年双方协议离婚,分割房产时李民告诉王芳,房子已经卖于资产公司,2000年就办理了过户变更手续。王芳得知后,遂于2005年11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民与资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07年3月王芳撤回起诉。2008年8月王芳向房管局递交申请,要求注销变更后房产权人为资产公司的房产证,恢复变更前的房产证。房管局书面答复,所有办理房产证材料均符合当时的房屋权属登记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注销变更后的房产证和恢复变更前的房产证。王芳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王芳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并判令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房管部门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该答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申请给予否定答复,没有注销变更后的房产证和恢复变更前的房产证, 致使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再则,申请人不服答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也受理了,故而法院应受理王芳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房管局的答复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就先前的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告知,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不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者变更,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果的仍是先前的登记行为。复议机关虽然受理了,但是并不影响该答复的性质,该答复不具有可诉性。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从房管局作出答复的目的和性质来看,该答复是申请人向房管局就登记行为提出申诉,房管局进行复查,维持原来的登记行为,并给予申请人答复,目的是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予以反馈,实际上是信访答复件,不具有可诉性。
二、该答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实际上是对原登记行为的重申和认可,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答复不具有可执行性,也没有具体的可执行内容。不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者变更,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果的仍是先前的登记行为。如果允许申请人对该答复行为提起诉讼,意味着通过申诉重新将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交付司法审查,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
综上,房管局的答复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王艳丽)
-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 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案
-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酿造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 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
- 郝龙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
- 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 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镇政府有无确权职责
-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
-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条件
- 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就补偿安置问题起诉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公职教师被开除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以虚假保密材料参加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 不服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 姚长松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
- 房产证与土地证登记产权人不一致
- 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
- 违法行政所涉行为履行完毕的,仅确认该行为违法而不再撤销
- 征用宅基地未予公告和补偿应撤销——河南新蔡法院判决任工厂诉新蔡县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 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例
- 法院查封裁定未送达,房产过户行为违法吗?
- 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