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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容留卖淫案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6-10-10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四川人,20151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5129日被逮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2月开始,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某店容留曾某某、武某某等卖淫女招揽嫖客,并提供某房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通过收取卖淫女的台费进行非法牟利。2015115日,朱某某在其经营的某店被民警抓获。
  检方观点:
  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朱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朱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发挥集体智慧,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最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朱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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