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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某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成功缓刑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肖小勇律师
武汉江某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成功缓刑
 委托人江某某2013年在武汉市汉口某商贸城从事卖臭豆腐的工作。20134171时许,江某某在卖臭豆腐时与同行业人员石某因生意竞争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群众拉开。后江某某不服气被害人石某砸其摊又打了他,于是端起炸臭豆腐的油泼到被害人石某及其妻子李某的身上,致使二人全身皮肤大面积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李某的损害程度均为轻伤。2013427日,江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10日被执行逮捕; 2013525日,江某某的父亲委托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作为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江某某。为帮助江某某争取缓刑,律师多次找受害人协商损害赔偿一事,在律师的努力之下,被害人石某、李某于2013624日与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江某某赔偿两人86000元,被害人石某、李某见江某某悔改态度较好,也向公安局出具了谅解书,对江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江某某不予处罚。
2013815日,此案由武汉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征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某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残忍为由,向法院建议量刑6个月到1年的实刑。获知检察院建议实刑这一消息后,律师又及时与公诉人及主审法官沟通,从事实及法律层面阐述了江某某依法应当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382日,向市司法局发出了“庭前社会调查函”。201389日,司法局回函,表示建议对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3815日,此案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控方仍以江某某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为由要求对江某某适用实刑。律师当庭为江某某做了罪轻辩护,详细的阐明了江某某在本案中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并且着重强调江某某的情节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建议法院对江某某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816日,江某某被看守所释放,重获了宝贵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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