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09-02-18 作者:李浩律师
案号:(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0日, 原告戴* 和被告沈**签订合同一份,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徐汇区斜土路2001号17A的房屋,租赁期为2007年7月13日至2008年7月14日止,月租金为7500元,押金为156000元。2008年原告提出要退租,被告要求原告找到下家就可以将押金退给原告。原告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下家。2008年2月29日,原告搬出所租房屋。2008年3月31日,被告和第三人签订合同。原告之后找被告退还押金,被告称没有同意原告退租,原告属于擅自解除合同,押金应该没收。原告无奈,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
原告提出退租2月29日搬出是否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押金。
律师讲法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原告首先提出退租是否意味着就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时,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原告找到下一个承租人,被告就退回押金。虽然事后被告否认同意解除合同,但在原告证人(经租房屋的中介)作证,以及被告和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均已证明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故被告的辨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承办律师李浩律师,1348255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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