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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悔约,双倍定金不够赔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张峥嵘律师
     201510月姜某(买受方)与丁某(出售方)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介公司的这份居间协议内容十分详尽,对于双方何时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什么方式支付房款,何时过户,违约责任,甚至学区房名额等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约定。居间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总房价20%的违约金。签订居间协议后,姜某支付了30万元定金。没想到在约定的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之前,房价上涨了许多,丁某就找出各种借口不肯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最终不能磋商,起诉至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丁某违约,判决丁某向姜某退还定金30万、支付违约金30万元。但姜某不服,认为房价上涨远远超过这个金额,一审所判违约金过低,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提高违约金。二审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条款的约定极为详尽,说明双方将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需进行实质磋商,只要将居间协议的交易条款移植到买卖合同中即可。因此双方在居间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对于出售方违约解除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是有所预期的。同时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下,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的交易方,理应予以必要的制裁,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基于这些考虑,中院再结合房价的上涨情况、双方合同的履行状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认为一审判定的违约金确实过低,而予以调高到50万。
    从本案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解除居间协议的代价,有时并不止于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居间协议签订得越完善,越有利于追究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卖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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