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悔约,双倍定金不够赔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张峥嵘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丁某违约,判决丁某向姜某退还定金30万、支付违约金30万元。但姜某不服,认为房价上涨远远超过这个金额,一审所判违约金过低,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提高违约金。二审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条款的约定极为详尽,说明双方将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需进行实质磋商,只要将居间协议的交易条款移植到买卖合同中即可。因此双方在居间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对于出售方违约解除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是有所预期的。同时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下,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的交易方,理应予以必要的制裁,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基于这些考虑,中院再结合房价的上涨情况、双方合同的履行状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认为一审判定的违约金确实过低,而予以调高到50万。
从本案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解除居间协议的代价,有时并不止于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居间协议签订得越完善,越有利于追究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卖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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