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定金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卖方不卖房屋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赵 强律师
但,如果定金合同内容已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即: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
案例: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卖方将其名下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以1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7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屋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买方也将100万元支付给卖方。后来,卖方书面通知房产中介公司,请其转告买方,《定金合同》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5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合同》,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以及房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一半以上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合同》,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合同》虽名为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合同》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合同》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合同》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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