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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方春苹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自20159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全省除龙岩以外八个设区市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在福州、宁德、莆田、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指定范围内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相对集中管辖分工见附件一。
   龙岩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登记,再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即将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市、县()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分工见附件二。
   三、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1.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2.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行政案件;3.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4.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5.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自2015921日起,起诉人应当直接向调整后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原管辖法院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可依起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尚不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经起诉人同意,原管辖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三日内代为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
   五、201592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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