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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物权保护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房地产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军产房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观点:某干管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法院诉称:干管局系北京市西城区1204号房屋的管理单位,该房由杨程海承租使用,李彩桦杨程海之妻,杨龙飞杨程海之子,杨龙飞方欢系夫妻关系,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为该房的实际居住人。杨程海按照相关政策已经无权继续占用该房屋,李彩桦杨龙飞方欢亦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上述房屋,但经局多次催告仍占用诉争房屋至今拒不腾退。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白石桥干管局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267000元;2、要求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腾退北京市西城区1204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承担。
2、被告观点: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辩称,一、诉争房屋是杨程海1982年军队工作时基建工程兵后勤部分给杨程海的。1984年转业后,按当时的部队政策,杨程海可以继续租住房屋,并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刚开始时,租金都是由产权单位从杨程海的工资中扣除,2009年杨程海开始自行交纳。直至2014年均是按期交纳租金,没有拖欠。因租金是每年年底交纳,所以2015年的租金还没有交纳。从1982年分房屋至今,每年交纳房租,产权单位都是认可的。按国家承租房屋的规定,交纳房租之后,合理使用房屋。干管局要求交纳房屋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干管局的诉讼请求。二、关于干管局要求我们腾退房屋,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不同意。当时部队分给杨程海房屋时,是永久使用,1982年国家没有实行房改政策,都是使用权的房屋,杨程海1984年转业时,部队相当于把房屋给了杨程海使用。杨程海一直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也没有其他住处,现在国外疗养。因此不同意干管局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杨程海的儿子杨龙飞也在该房屋内居住,也没有其他住房。诉讼费应由干管局承担。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西城区1204号房屋的产权单位为某部队后勤部,使用管理单位为本案干管局,所有权性质为军产。杨程海原系部队干部,诉争房屋系其工作期间分配给杨程海居住使用的。杨程海李彩桦系夫妻关系,杨龙飞系二人之子,杨龙飞方欢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由杨程海李彩桦杨龙飞方欢居住使用。双方当事人确认,目前诉争房屋所在的西城区1204号地区进入征收程序。
三、法院判决
一审裁定:
驳回干管局的起诉。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提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争议为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于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转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干管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相关规定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且本案所涉房屋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征收安置问题,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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