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一、出庭辩护
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进入法庭审判阶段。法庭审判是刑事案件最为关键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为被告人进行强有力的辩护至关重要。出庭辩护,有一审辩护、二审辩护和再审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资格设置的门槛并不高,但是,具有高超执业技能、深厚法律素养的执业律师无疑比一般公民作为辩护人更加能够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式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他们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更加精准、全面;他们在诉讼程序的把握上更加娴熟自如;他们在证据的运用上更加炉火纯青。
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将针对涉案罪名,依靠专业辩护技能,就控诉方的指控从不同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辩护,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在紧要关头设置最坚韧的攻防利器。
二、无罪辩护
罪辩护,就是争取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的辩护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见,一般而言,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只有证据确实、充分,并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有罪。当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的律师会努力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1.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即所出示的证据不真实,属伪造;
2.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即证据虽然真实,但是在逻辑上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不能用来证明犯罪;
3.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即证据本身属实,与本案也有逻辑上的关联,但属于违法取证的,如刑讯逼供、设套诱供、无证搜查等等;
三、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辩护
罪轻辩护是司法实践中,刑事专业律师运用最广的一种辩护策略,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筛选,最终确定完整的辩护方略。
(一)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观恶性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三)过失犯罪辩护
1、根据《刑法》规定,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辩护;
2、根据刑法规定,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必须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辩护。
(五)认罪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导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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