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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从犯获轻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认定从犯被轻判一年

发布日期:2016-09-09    作者:何佛元律师
案号:佛山市禅城区法院(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927
委托人:刘某强
经办人:何佛元
案情简介20144月,陈某、康军等人成科技公司,刘某强为该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通过推介会及由业务员向客户介绍等形式,推销P.CN网站上的商机地带广告位,以每投资10000元每月返还1000元至1600元,连续返还15个月为由,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13月,共吸收被害人资金共计2644250元,其中,刘某强吸收被害人资金3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在罪,数额巨大。
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某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二、刘某强自愿认罪,犯罪节较轻,且系初犯,没有前科。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轻判刘某强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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