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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组织卖淫罪成功辩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6-09-08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人,2016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627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2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先后在某会所工作期间,明知上述会所组织多名妇女在该处向他人卖淫,仍结伙通过帮助介绍卖淫项目、价格等手段予以协助。
  检方观点:
  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根据阅卷的证据材料及会见陈某某所了解的案情,本律师团队经研究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因此,本律师团队及时向公诉机关提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意见(组织卖淫罪的最低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意见,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法院起诉。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陈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发挥集体智慧,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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