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死于地震算工伤?两不同判决引争议
发布日期:2009-02-13 作者:李英俊律师
□化妆师应客户要求外出拍婚纱照时,地震袭来遇难,被认定工伤
□酒店员工干完活回到寝室,在突发地震中遇难,却未被认定工伤
在“5·12”地震中,成都化妆师周女士应客户要求赴青城山拍摄外景不幸遇难,被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而龙门山某酒店后勤工作人员苟女士干完活回寝室休息,因地震房屋倒塌死亡,被认定不属于工伤。日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同时收到两份行政诉状,周女士的老板要求撤销属于工伤的认定,苟女士的丈夫却要求撤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遇难化妆师被认工伤 老板不服
周女士是成都一家影楼的化妆造型师。去年5月12日,她应客户要求到青城后山为两对新人拍摄婚纱外景照,不幸在地震中遇难。事发后,周女士的丈夫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7月24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女士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对于劳动部门作出的裁定,照相馆老板袁先生直呼郁闷。他认为自己和周女士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该是劳动关系。“工伤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青城后山不是照相馆的工作场地。周女士是应客户要求去的,并不是影楼授意而为,人身安全应该由客户或景区负责。”于是,袁先生向金牛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死亡员工未被认工伤 丈夫不服
地震发生时,龙门山镇某酒店从事后勤工作的苟女士刚干完活回到自己的寝室,突然房屋倒塌,苟女士被埋进废墟。去年8月,苟女士的丈夫何某提出工伤认定。9月27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查明:当天,苟女士完成食堂工作后在寝室休息时遇到地震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件,因此不属于工伤。
苟女士的丈夫何先生认为,妻子在单位主要负责食堂买菜做饭记账,打扫办公室和客房,地点涵盖整个办公区域,工作时间从早上6时到晚上7时,寝室也在办公区域内。虽然死亡地点是在寝室内,但寝室不完全是休息的场所,里面存放了米、油等,兼具库房功能,同时也是记账的场所,因此在寝室死亡不等于是在休息时间死亡。
□专家争议 工作场所为了工作都应是工伤
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彩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该为工伤。工作场所并不局限为办公室,周女士在工作时间内,应客户要求因履行工作职责,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应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苟女士,她在办公区域内休息,其目的也是为了工作。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其休息的责任在于用工方,我倾向于认定为工伤,苟女士的家属可以在搜集这方面证据时多努力。
遭遇不可抗拒力量都不是工伤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长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条件有4个:1、主体是单位的职工。2、客观上是发生了事故,而不是不可抗力。3、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4、后果是受到了伤害。由于地震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之一,所以周女士和苟女士都不是工伤。
金牛法 华西都市报记者 张运骄 【 2009-02-13 】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李英俊律师提示: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职工分担伤害风险。根据四川省现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因地震受到伤害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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