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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故意伤害罪 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尊而光工商法团队律师

潘某故意伤害罪
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李正霞,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某某区舵落口正街110号门前,与被害人董某甲相遇,因两人之前就产生过矛盾,于是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持刀将被害人董某甲刺伤,经鉴定,董某甲被致伤胸部及左上肢,致左侧气胸,全身多处刀刺伤累计伤口长度达32.9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律师观点
被告人潘某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董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明被告真诚悔罪。
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亦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悔罪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考虑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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