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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行贿案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6-08-25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201231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广州某公司向广州某档案局提供档案整理服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授意其女儿王某贿送给某档案局局长共计人民币10.3万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为了争取让被告人王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王某某有利的证据,并发现有些数额不应计入王某某行贿的数额,应从10.3万元中予以扣减。
  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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