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打架被诬告强奸未遂案申诉状
发布日期:2016-08-03 作者:张洪强律师
申诉人:冯某,女,侗族, 1963年 6 月 12 日出生,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之母,住址: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男,侗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身份证号:6203xxxxxxxxxx。 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强奸未遂被逮捕,天津市南开区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构成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作出(2016)津02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因不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是一起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无法提供讯问过程录像的冤案。
根据公安部规定,对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以及被告人可能做无罪辩解的犯罪,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但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竟然拿不出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共有6次供述,只有6月15日的供述中有“我想强奸她”,在其他供述中,被告人都没有供述过自己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想法,否认自己有亲搂咬动作。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在6月13日和6月15日这两次供述前,受到威胁,诱骗和殴打,他从来没有说过自己有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时其是在侦查人员的威胁和欺骗下没有看笔录就签了字,一审律师在庭审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官不但没有启动该程序,反而仅仅靠6次供述中的一次,就轻率而片面而不负责任的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共有6次,为什么采纳这一次而不采纳其他五次?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为什么不敢拿出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竟然在明知本案存在重大问题,明知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拒不提供侦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给一个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大学毕业生3年的有期徒刑,枉法裁判以至于斯!
本案原本是一起打架纠纷,因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前与被害人聂某以及证人魏某在聚餐时发生纠纷,证人魏某将酒泼到被告人脸上,当晚刘某某报案,回家后刘某某发现自己的工作证丢失,便想起是在聚餐时遗失,所以找聂某索要工作证,聂某不给他,他气愤之下打了聂某一巴掌,进而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为了泄愤报复,无意中扯了一把被害人的内裤,至于是否扯下扯到什么位置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印象。刘某某在五次讯问笔录和两次庭审中,都陈述他在侦查期间从没说过亲吻,想强奸之类的话。其在侦查期间供述的过程就是和被害人发生冲突,而不是想强奸被害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不敢拿出对刘某某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足以能够说明问题,把一起简单的打架纠纷办成强奸未遂案,法治蒙羞。
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谎言孤证下的五无强奸案。
1、本案是明显的孤证定案。
被害人的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且其陈述中虚实交叉,真假难辨,被害人于2015年6月25日给被告出具谅解书以及和解协议,内容为:“本人于2015年3月31日与刘某某发生冲突,于当天晚上报案,情绪过于激动,言语过重,事后当事人认错良好,现考虑当事人现况,自愿不在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检查机关给予刘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销”。 第一,该谅解书是被害人本人亲自书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被害人在谅解书中明确说明,其与被告人之间发生了冲突,是冲突,而不是被强奸未遂,并且其承认,其在报案时情绪过于激动,言语过重,我们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明被害人所指的到底是哪一部分言语过重的情况下,就以其报案时的供述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连查都不查,就妄下定论,视公民自由清白如草,如何让人们感受到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事实到底是什么,不能任凭被害人信口雌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若是任何女性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指控谁强奸谁就强奸,那这个社会上还会有多少男性能免于牢狱之灾!
2、本案是典型的五无强奸案。
一无强奸作案动机,刘某某在庭审中多次强调,其嫌弃被害人有口臭,说话时都会与她保持距离,根本就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二无强奸犯罪主观恶性,:被告人在6份供述当中只有第三次供述中有记录说被告人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想法,在其他五份供述中,被告人都坚决否认自己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其动手打被害人以及无意中扯掉其内裤,只是出于报复和出气的目的。并且被告人在一审二审当庭陈述也是否认自己有发生性关系的说法。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不能提供不敢提供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比一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理由判决被告人强奸未遂。
三无强奸犯罪客体,: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自主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寻找工作证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动手打了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健康权,而非性自主的权利,这一点被害人在其谅解书里说的很清楚,她是因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才受到伤害。从客体上讲,被告人没有侵犯被害人性自主的权利,本案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四无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打架的行为,其在整个过程当中,没有脱自己的衣服,只是在进入被害人房间时因为温度高,将自己的外套脱下,也没有裸露自己的生殖器,也没有对被害人亲吻抚摸的行为,被告人当庭供述其在接受讯问时从没有说过对被害人有亲吻抚摸的动作,请法庭对同步录音录像播放质证,还被告人清白。
五无法医鉴定,本案没有任何的法医鉴定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过强奸行为。
综上,本案明明只是一起打架纠纷,却在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判下,将被告人以强奸未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天理何在?法治何存?本案证据材料明显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条件,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为什么不敢提供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害人说的“情绪激动,言语过重”为什么不去调查核实?申诉人相信,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谁都有可能被冤枉!照这样断案,一个男人只要和女性有独处的时间,这个女性一口咬定被强奸了,那么这个男人就面临着牢狱之灾。这样下去,今天是刘某某,明天就可能是张三,后天就有可能是李四,任何男性都有被诬告入狱的可能。
但是生命不息,申诉不止。刘某某强奸案平反只是时间问题。正义已经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习主席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主席的话就像定海神针,坚定了申诉人的信念!申诉人坚信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谁充当绊脚石,谁最终就会被碾成铺路石!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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