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房子判男女获偿75000元
发布日期:2008-11-20 作者:许思龙律师
相恋5年,分手了,原本准备结婚而购买的新房,却让昔日情侣对簿公堂。7月8日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小板桥法庭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2006年贾某两人向父亲贾先生借了90233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余款16万元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房屋产权为贾某和廖某共有。为了装修房子,贾某又向父亲借了44384.10元。2008年2月,两人分手,廖某远赴深圳打工。
据原告贾某称,他自2006年11月起按月还贷款本息,而被告廖某从未还过贷款。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贾某和廖某购买的位于十二棵橡树庄园的房子归贾某所有,按揭还款由贾某承担,贾某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75000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贾某的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认为非常符合《物权法》的法律精神,“原、被告未结婚,被告又不在昆明工作,而且该房屋的相关款项主要由原告所出,将房子判给原告,并给予被告适当补偿,是本案最适当最好操作的处理方式。”
除了在法庭上作为原、被告,贾某和廖某还一同作为被告被贾先生告到法庭,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人民币134617.10元。法院认为,借款90233元有二被告的共同签字确认,另外44384.10元,只有被告贾某的签字,二被告未结婚,认定为贾某的个人债务。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贾某偿还原告89500.6元,被告廖某偿还原告45116.5元。
许思龙律师138882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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