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
发布日期:2008-10-14 作者:毛军律师
【摘要】王某和妻子张某已分居4年,即将办理离婚。两人在婚后曾购买住房一套,王某瞒着张某将房子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表弟刘某(与该夫妻也是邻居)。两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刘某将首批20万元房款交给了王某,另约定其余18万元等房产过户以后支付。在两人去房产局 |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和房产由房主签订买卖合同,事后其配偶跳出来主张权利,认定买卖无效,前两年,房价月月上涨,配偶不知情也成为房主翻悔的理由,那么到底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
我认为:这应当分别对待,不能笼统说对还是不对。
首先,房屋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以及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在卖房时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其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物权法106条精神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
最后,由于我国不是英美判例法国家,具体的案件还应具体分析,最好是最高院出更详细的解释,避免同一案情,截然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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