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养老人意外损害,养老院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8-10-14 作者:毛军律师
家住本市的张先生向本报法律热线来电咨询:其母年过七旬,子女共同出资将老人送到一家养老院,由养老院进行“全护”,但在今年初,养老院的护工在给张大娘喂饭后走开,当护工再回来时,张大娘已经倒卧在地,就医后得知,造成“双腿小腿骨骨折”。张先生询问:1.母亲的意外伤害养老院是否有责任?。2.如责任成立,养老院承担哪赔偿责任?
本市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的毛军律师负责解答了张先生的询问,毛律师说:老人如住养老院后,“托老”家属与养老院已经形成了对老人“服务”的合同关系,养老院提供服务保障老人安享晚年的同时接受相应的报酬,所以养老院应当积极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此次老人发生意外完全是由于未尽安全合理保障责任造成的,因此养老院对该事件负有赔偿的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张大娘的损害结果将赔偿分为如下种类:
一、 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4.交通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50元/日6.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二、 假如经最终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张大娘因此致残,则养老院还需赔偿如下 1.伤残赔偿金。2伤残用具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 如果有直接证据证明有精神损失的,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毛军律师认为:该纠纷应当立足于调解,因为对于老人发生意外虽然养老院有照顾不周的责任,但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该损害的发生毕竟是是双方都不愿见到的,在此毛律师也提醒养老机构,1.应当提高养老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服务到位。2.应当为在院老人补上商业保险,来转嫁将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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