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付,购房人可要求退房并返还已付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刘欢律师
二、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355000元,原告在2013年3月23日支付定金5000元,后于合同签订当日再次支付定金15000元,并支付首付款165000元,余款贷款支付。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超出该期限90日仍未交付的,原告可申请退房,被告应根据原告支付的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合同款项,但被告到约定的交付期限未能交房,后原告申请退房,被告亦同意退房,双方共同到六合区房产局办理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完成后,被告再次出售该房产,现已实际售出。退房后原告从2014年4月份起就开始与被告多次通过短信联系退款事宜,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房屋再次售出后仍不退还原告已付款,拖延至今都未退还。
现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8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33300元(暂从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1月1日,按1 ~3年期贷款年利率6 %计算1年,实际利息以退款日为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较为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及代理意见,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认为本案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选择定金罚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即4万元(含原告支付的2万元),而选择违约金条款则至少在3万元以上,对原告更为有利,故本案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四、案件结果:由于说理充分,于法有据,法庭在认可我方代理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1万元,原告表示同意,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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