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奖品应当归谁?
发布日期:2008-10-05 作者:周庆源律师
答:这里面有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储蓄活动,乙中了奖”,乙中奖是甲的储蓄结果呢,还是乙取钱后再储蓄的结果,如果是属于后者,则奖金归属乙方,如果是前者,则属于甲方。理由如下:
因储蓄而获得的奖金,在法律上来讲是属于储蓄的孳息,是额外的利益,这个利益应该属于储蓄的所有权人。
我国民法将物划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原已存在之物,如本案的存折。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例如母鸡下的蛋、母牛生的小犊、果树结出的果子等等,这些母鸡、母牛、竹子、果树就是产生孳息的原物,它们产生的孳息也就称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则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等,又如本案中奖所得。
民法中关于原物孳息的基本理论是,原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孳息就归谁所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从本案来看,乙持甲存折取款的行为,是民事代理行为,甲为委托人,乙为代理人,委托的内容就是代甲从银行取出款后归还自己的欠款。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确立了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即代理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应归于委托人。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代理人如果获得利益,也应当由委托人全部获得,代理人并不能据为己有(除非他们之间另有约定),而应全部上交给委托人。因此,如果是因甲的储蓄行为而中奖,所得奖金是甲的储蓄行为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是甲储蓄行为的法定孳息物,就应当属于甲所有,乙作为甲的代理人,就应当将该款归还给甲。当然,如果乙取款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款存入了银行,因乙取款后再次存款行为而中奖,那么,该奖金则是乙储蓄行为的法定孳息物,就应该属于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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