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发布日期:2008-10-01 作者:王勇律师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以下四个特点的,即可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4)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了消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标识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告、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体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欺骗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此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场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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