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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的变化

发布日期:2016-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①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②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

  ③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④式是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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