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李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6-07-18 作者:林家辉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以下称李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李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调查和争论焦点辩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有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李某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现有证据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李某有拨打自己的电话报警,并让保安接听电话,向警察说明事件发生地点的自动投案行为。该报警行为从监控视频、李某的供述、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段某关于李某报警的证言中可以得到证实。李某与120急救中心人员将被告人田某送医救治途中,警察回电李某确认事件相关情况,李某如实告知并在医院等候,直到警察的到来,而非侦查机关在“抓获经过”中描述的“经现场走访”将李某抓获。故,李某属自动投案。
2. 李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李某亦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综上,李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1.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王某(以下称王某)关于退电脑发生的纠纷;李某只是被被告人田某受邀去退电脑。
2.李某看到其他三被告人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后,才上前制止。
3.在王某拿管制刀具捅伤被告人田某时,李某情急之下才顺手拿旁边的椅子打王某的手和手臂,以试图制止正在拿刀胡乱行凶的王某。属防卫因素。
4.王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的大腿受伤、鉴定为轻伤一级的头部受伤均不是李某所致。
5.李某带被告人田某离开现场就医后,其他被告人与王某发生的打斗李某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三、本案属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临时打斗。依规定,应当减少李某的基准刑。
四、李某有积极施救行为。依规定,应当减少李某的基准刑。
李某在被告人田某被王某刺伤后,主动送被告人田某就医,同时拨打电话报警,为受伤的王某争取到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五、王某有重大过错。依规定,应该减少李某被害人的基准刑。
王某因退电脑与被告人田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不顾后果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管制刀具伤人,造成被告人田某轻伤、其他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还导致王某自己受伤严重。故,王某在整个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
六、李某悔罪态度明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李某主动投案后,一直积极认罪、悔罪,并委托家人、朋友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取得谅解。
七、李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属坦白情节;
庭审期间,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刑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获得公诉机关的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量刑精神,恳请法院能给李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
辩护人:林家辉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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