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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证据问题

发布日期:2008-09-26    作者:方西乾律师
问: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而当事人未对实物进行封存致实物被销毁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提醒患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当时未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被销毁,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可对保留的血样及同生产批号的药物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一。   洛阳律师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  洛阳方西乾损害赔偿律师网(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洛阳医疗事故律师 洛阳工伤事故律师 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洛阳产品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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