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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08-09-13    作者:刘传仓律师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前面说的是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都一定会为其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对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会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是对于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许多法院并不一定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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