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欠条收取欠款是盗窃还是诈骗-----律师不妨糊涂辩护
发布日期:2008-09-13 作者:刘传仓律师
虽然盗窃和诈骗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但是,基于罪犯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盗窃罪中,是其财物被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的单位或个人,在诈骗罪中,是基于罪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主动将财物交出的人。正确定性本案,有一个客观判断标准,那就是探究一下赵某某和常某某谁是真正的受害人。
黄某某虽然基于肖某某依然是代替赵某某收取欠款的错误认识,主动自愿交给肖某某32000元,但其财产权益并未因此受到损害。作为赵某某的雇佣人员,肖某某时常代替赵某某收取货款,肖某某辞去工作回老家的事,常某某无从知悉,在肖某某手持作为债权凭证的欠条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苛求黄某某主动与赵某某核实情况,虽然客观上肖某某已经无权代替赵某某收取欠款,但是,肖某某收取欠款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在常某某收回欠条、将32000元钱交给肖某某之后,常某某与赵某某之间欠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本案真正的受害人是赵某某!在肖某某窃取欠条并从常某某处取走32000元之后,赵某某丧失了向常某某追索欠款的现实可能性,遭受了32000元的经济损失。
肖某某使用秘密窃取作为债权凭证的欠条的方式,使得赵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了解案情之后,我知道应该定性为盗窃,但是作为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并没有与检察官沟通观点,而是等案子已经移送法院后,在开庭前几天,我才找到公诉人,说出了我的想法。我的观点是,确实应该定性为盗窃而不是诈骗,但是考虑到改变罪名也不会影响量刑,所以我不会论证定性是否正确,我愿意将错就错地按照诈骗来辩护,但是恳求公诉人能与法官私下沟通一下,尽量适用缓刑,因为32000元的犯罪数额,无论是诈骗还是诈骗,都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都不会喜欢判决书将起诉的罪名改变,一般也不愿轻易将已经移送的案件撤回起诉改变罪名后重新起诉,所以,公诉人对我的观点很是赞成。
最后,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从轻判决的理由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
律师辩护,一切委托人、当事人的利益为依归,应该从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千万不能死啃书本,应该适度结合国情,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有时候将错就错,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不能为了显示自己的法律水平,去做有损委托人、当事人利益的事。
做这个案子的时候,我整理了一些资料,附在后面,便于各位同行依据案情需要,作出有针对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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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00 |
10000----30000 |
30000----60000 |
60000----200000 |
2000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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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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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在1万以下的,盗窃和诈骗量刑一样;数额在3万到6万之间的,盗窃和诈骗量刑一样;数额在20万以上的,盗窃和诈骗量刑一样。
数额在1万到3万之间的,盗窃罪的量刑重;数额在6万到20万之间的,盗窃罪的量刑重。
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转帖请注明作者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仓 137053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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