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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巨大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08-09-03    作者:李铠律师
青岛某公司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30余万,在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查俭、李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方取证并会见了该会计,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应当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我们团队集体讨论研究最后作出了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庭经合议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处该会计缓刑。

注缓刑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放归社会考察,如在考验期内没有再重新犯罪或漏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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