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08-08-30 作者:陈涛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主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不论机动车一方应否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论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这并不表明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或故意,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后,均不存在向责任事故人追偿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结合《保险法》第50条关于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既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依法不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预付了抢救费用,可以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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