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
发布日期:2016-07-06 作者:邓世运律师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常常是集资诈骗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在集资诈骗案件应当如何认定诈骗的主观故意?
认定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基本原则
不管是普通诈骗还是特殊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票据诈骗等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都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即行为人只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认定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具体方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可以分两步进行:
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诈骗的方法,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担保文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如果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协议,也构成诈骗。
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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