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错误应按“误载不害真意”规则处理
发布日期:2016-06-24 作者:胡有志律师
夏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15年10月13日,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行人谢某撞伤,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曾某赔偿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4670元,但未及时履行。后谢某发现,由于疏忽大意,双方计算汇总金额时出现错误,经重新核对,各分项之和应为35670元。在以何数额履行赔偿协议的问题上双方各执己见,形成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对自己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本案应按重大误解规则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计算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应当按“误载不害真意”规则来处理,即经由解释,双方应按35670元的赔偿总额予以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计算错误的类型。计算错误有两种:一是隐藏的计算错误。如一农户与屠户买卖生猪,农户内心决定按市价12元/斤计算,屠户表示同意。因没有称量工具,双方为图省事,农户估计整头猪约为200斤,遂提出总价为2400元,双方最终成立买卖合同。此后,农户得知该头生猪实际重量为220斤。该例即属于隐藏的计算错误,农户内心计算基础并未形成意思表示的内容,而是隐藏于农户的内心。因此,应认定为“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若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则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公开的计算错误。如本案例,曾某与谢某经过反复协商,逐个就赔偿分项目达成了协议,仅在汇总时出现计算错误,这种错误系“公开的计算错误”。由于分项赔偿款金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即便总额出现计算错误,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下列情形,可以构成重大误解:(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2)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如将不懂医学的人当作医生;(3)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错误,如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4)误传、误写、误说,如本打算以2000元出售自己的二手自行车,结果发短信时误写为200元。二是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三是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3.“误载不害真意”规则。此规则的大意为:即便表意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若受领人认识到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则因真意一致而被排除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领域之外。亦即若经由解释,可以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是写错了、说错了,则不属于重大误解,应当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综上,曾某与谢某就赔偿项目和金额协商时,对分项赔偿金额意思表示完全是一致的,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应按重新计算后正确的汇总金额35670元履行。
(作者单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告
- 法院判决后还能否调解、和解
- 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
- 警察呀!取保候审期满后,千万不要忘了做件事,否者后果很严重!
- 浅议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置
- 重庆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通讯录
- 天津市各个检察院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个交通队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举报中心地址电话
- 浦东新区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各派出所地址及电话
- 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年度考核公告
-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 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司法解释
-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仲裁机构地址和电话
- 法律人必看的74部电影
- 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