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养鹅基地”为名设资金池,联手非法中介集资诈骗终获刑
发布日期:2016-06-16 作者:恪法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2004年,被告人吴某注册成立鹤壁市某某肉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吴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赵某承建了某某公司养鹅基地的前期工程。吴某没有资金支付赵某工程款,任命赵某为某某公司经理兼引资办主任到安阳引资。赵某在引资过程中认识了从事非法集资中介的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赵某明知吴某不具备偿债能力,仍将杨某某、刘某某等人介绍给吴某进行非法集资。吴某明知即使公司正常运作,每年的利润根本无法支付巨额利息,仍决定非法集资。吴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杨某某、刘某某等人支付高返点,让杨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某某公司名义,以公司扩展养鹅、兴建厂房为由,在安阳市北关区某某宾馆(后搬至北关区某路某某花园门面房)、新兴街等地设立营业点,采取月利率3%,期限半年,向存款人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从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吴某通过杨某某、刘某某、许某某、贾某某等人,非法吸收635人的资金,票面金额共计42235000元,扣除提前支付给储户的利息、返点,实际诈骗金额34966550元;其中,通过刘某某、杨某某的集资点诈骗的数额为28353350元。在某某宾馆(后搬至安阳市某路某某花园门面房)集资点,赵某向集资群众宣传把钱放到某某公司很安全,并安排群众去公司考察。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将集资款通过赵某转交吴某,其间,因赵某将工程款扣除,吴某通知刘某某等人将集资款直接交给其本人,不再通过赵某转款。
经查,集资款16733599.67元投入生产,尚有11753153.98元去向不明。安阳的集资户到浚县追要集资款,吴某无力支付,潜逃郑州。2012年12月20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评估:某某肉制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加工厂、养鹅基地等价格鉴定为人民币8211463元。
吴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赵某明知吴某不具备偿债能力,仍为吴某集资诈骗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吴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经追缴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两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集资诈骗 (李大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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