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胡有志律师
2016-03-07 14:27:45 | 来源:江西高院 | 作者:刘国华
【案情】
陈某系酒吧营销经理。经公安机关在侦破黄某贩卖毒品案时,黄某供出下线陈某,在查获的二人间的手机短信来往记录中,陈某自认将毒品贩卖给客人。公安机关随后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歧】
在被告人陈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是被抓获归案,但此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比如向谁贩毒,贩卖了多少次等,而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因此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构成自首。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某的上线黄某后,即通过二人间的手机短信来往掌握了被告人陈某在贩卖毒品的事实,然后将被告人陈璐抓获归案,因而不构成自首。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的观点。
本案中,陈某是被抓获归案的,不存在主动投案情节,同时其在归案后做了如实供述,因而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关键看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哪些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可视为已经掌握了犯罪,至于掌握犯罪的程度没有明确。
那么怎么理解这一关键问题呢?笔者认为,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杀人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回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破黄某贩卖毒品案时,通过黄某的供述及其与陈某的短信记录,已经掌握了被告人陈璐贩卖毒品的这一事实,明确了危害行为,至于向谁贩毒、贩卖次数等问题不影响罪行性质。
综前所述,陈某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不构成自首。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广州刑事律师实务:护肤品盗窃案件,被害单位单方损失报价不能直接作为定案金额
- 广州刑事律师普法:收到刑事传唤无需恐慌,做好这四点规避风险
- 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累犯,公诉建议7年6个月至8个月,四川内江专注刑辩律师杜波专业化、精细化辩护获刑3年6个月|四川共筑律师事务所杜波律师案例解析
- 驻马店刑事律师:贩卖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
- 驻马店的刑事案件咨询驻马店刑事律师
- 取保候审人保一年马上到期,公安一直没联系,到期之后会怎么处理?会自动结案吗?
- 取保候审期限满一年,是否自动结案?刑诉法实务解析
- 抢夺罪裁判规则研究
- 盗窃罪裁判规则研究
- 诈骗罪裁判规则研究
- 非法拘禁罪裁判规则研究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规则研究
- 强奸罪裁判规则研究
- 毒品犯罪裁判规则研究
- 交通肇事罪裁判规则研究
热门文章
-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网络诈骗罪怎么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判多久?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 从一起案例看强奸罪被害人陈述 与在案证据矛盾时如何处理?
- 重庆市各个地区看守所位置及联系方式
-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 强奸未遂怎么判定认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罪的区别
-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排行榜(轰动全国)
-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 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告他强奸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