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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6-05-27    作者:李保忠律师
 陈xx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为其提供帮助,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722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7282日出生,农民。1996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周xx,女,汉族,1990327日出生,农民。

 20109月至20112月,被告人陈xx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的租住房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刘xx、周xx共同参与。陈xx出资并指使刘xx购买制毒所需的“新康泰克胶囊”及其他原料、设备,约定事成后共同分配利润,指使周xx为其拆除胶囊包装,向周支付报酬并承诺获利后为周在家乡盖房,其本人利用上述药品提炼伪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201122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租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药片47.6克、液体5585克,含伪麻黄碱成分的胶囊1167克、药片2460克、液体和固液混合物3289克及其他制毒原料、工具一批。

  201011月至20112月,被告人陈xx先后4次将购买的共计273克甲基苯丙胺和1100粒“麻古”贩卖给他人。2011222日,公安人员从陈xx的轿车内查获其购买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10.88克和红色药片1.0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并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xx、周xx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陈xx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并为主进行制毒操作,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xx、周xx参与制造毒品数量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xx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x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裁判于2012618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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