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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XX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6-05-27    作者:李保忠律师
 席XX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后制造毒品,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席XX,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XX,男,蒙古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XX,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工人。

  2011年7、8月,被告人席XX通过网络聊天、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王鹏学习利用“新康泰克胶囊”提炼伪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同年9月,席XX与被告人梁XX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由梁似冰出资购买制毒所需的“新康泰克胶囊”并联系毒品销路,席海龙出资购买其他制毒原料、设备并负责具体制造。后席XX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赤峰市的租房内利用“新康泰克胶囊”提炼伪麻黄碱制成甲基苯丙胺47克。经梁似冰联系,席XX将其中的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席XX、梁XX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X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席XX、梁XX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47克,并将其中的1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较大,均应依法惩处。席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协助抓捕王X,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梁XX、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席XX、梁XX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裁判于2012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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