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应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刘小灿律师
新刑诉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用程序保障“少杀慎杀”
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从程序上讲,确保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科学,成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乃至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以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合议庭要人人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报告,必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或者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讨论决定。
针对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少杀慎杀是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规定上看,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死刑复核案件还存在广大律师指责的”缺乏复核案件的统一标准”为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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