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拾到存折取钱定罪?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失主丢失存折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以防止存款被他人冒领。而拾获者若将存折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存折姓名很快查找到失主。但是本案中李某非但没有积极主动归还存折,还立即将存款全部取走,使失主丧失了向银行挂失这一救济手段,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很明显的。观点一的理由只能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
客观上,李某实施了冒领的行为。所谓冒是指冒名顶替之义,即隐瞒真相,使银行工作人员相信其就是存款人而将存款交付与他。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受骗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而受损失的则是存款人,从而容易得出“行为人在存款人毫无所知的情况下取走存款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这样错误的结论。
综合主客观方面的特征,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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