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养龟基地乌龟被盗案宣判 3犯获重刑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10月26日,罗华农、罗光统、何文明伙同罗华江(已死亡)等共六人来到江西金龟王实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围墙外,翻墙进入养殖场内偷盗乌龟,车主何基放将车调好头停放在高速公路边上接应,罗华农、罗光统、何文明等人先将偷来的乌龟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装好,翻墙搬出养殖场,装上何基放的车,何基放开车先将何文明等人送到弋阳高速路出口处,步行回到弋阳县城等候,罗华农、罗光统与何基放连夜将乌龟运到南昌海鲜大世界,以每斤32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并得赃款人民币5.02万元。次日晚,罗华农、罗光统、何文明等共六人又以同样的方法进入该养殖场,偷出乌龟后,由何基放驾车与罗光统将乌龟运到南昌海鲜大世界,以每斤32元的价格出售,销赃得款人民币3.9万元。
2005年10月29日晚,罗华农、何文明同罗华江等五人采用以上同样的方法进入江西金龟王实业有限公司乌龟养殖场内偷盗乌龟,何基放负责接货。罗华农、何文明等人将偷来乌龟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装好抬到高速公路上。因此时天已亮,有清洁工人在工作,罗华农、罗光统、何文明、罗华江、潘志美、“阿程”等人将盗窃来的乌龟搬到附近山上的草丛里藏匿,尔后离开现场。次日傍晚6点多钟,罗华农、罗光统、何文明等七人开着车从弋阳高速路进入,来到藏放乌龟的地方,正准备将盗窃来的乌龟搬到车上时,被江西金龟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发现。罗光统被当场抓获。侦查机关在现场查获被盗乌龟共17袋,重1007公斤,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40.28万元。案发后,查获的乌龟已退还给江西金龟王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华农、罗光统、何文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三次盗窃,其中,前两次盗窃销赃得款8.92万元,第三次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0.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前两次盗窃的乌龟已经销赃,具体数额无法确认,但在量刑时应考虑本案中盗窃数额应比销赃得款数额高这一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华农纠集人员,并积极实施犯罪,被告人罗光统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并负责销赃,属主犯,均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被告人罗光统将销赃得款汇入其个人银行帐户,案发后未予退缴,应从重处罚,但鉴于第三次盗窃其未到现场,在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文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属从犯,且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盗窃事实,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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