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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入邻居家中冲砸 致使邻居猝死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吴某与同村村民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吴某于2004年1月20日携带铁锤非法闯入大门敞开的张某家中进行冲砸,造成部分财物毁损,后被群众制止。在吴某冲砸过程中,张某因情绪激动,坐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原有脑细小动脉病变,在吴某冲砸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导致脑血管破裂死亡。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且造成张某病发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但与张某病变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吴某非法侵入的行为只是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寻衅滋事的必经步骤,因其行为未达到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标准,因此,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理由如下: 


首先,吴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何认定“非法侵入”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主人允许不顾主人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实践中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一般是指蹬门、踹门等方式破门而入。由于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其大门平日多半是敞开的,所以并不需要破门而入。在本案中,案发时张家大门即是敞开的,从表面上看吴某的行为似乎不符合上述情况,但结合案件实际,吴某手持铁锤跑到张某家中冲砸应认定为违背张某意志,因此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行为。 


其次,吴某的“非法侵入”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均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吴某的非法侵入并冲砸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造成张某的死亡,而是介入因素,即张某原有的脑细小动脉病变直接造成了其脑血管破裂死亡。因此吴某的非法侵入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外因,而其本身的脑动脉病变才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即内因。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如果没有吴某非法侵入,当时不可能造成张某病发,虽然他仅是造成张某死亡的部分原因,但其与张某本身的动脉病变构成了张某致死的共同原因,因此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在科学发展的今天,有些人为逃避刑事责任,会采取创造一定条件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目的,刑法对此是不能放纵的。 


可见,根据上述分析,吴某的非法侵入造成张某病发死亡,可以认定为吴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危害结果,应当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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