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姑”调包 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裁判要点]: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定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主动退回赃款,可视为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处罚金3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程某、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程、周二人假扮尼姑,采取一系列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郭某产生认识错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之误认为程、周二人是“帮”他“消灾”,便自愿取出自己的钱财,使程某、周某以“调包”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郭某的钱财,从而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案中,程某、周某虽然假扮尼姑,虚构了事实,进行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然而,这一系列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达到“调包”的目的而采取的掩护手段,郭某并未将3400元自愿交给程某和周某,而是按程某、周某的要求,把钱包好后放在儿子的新衣服内,锁在自家的箱子里,认为自己仍是3400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程某、周某恰恰是在所有人、管理人不在的情况下,秘密地将包调换,将3400元非法据为已有,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程某、周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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