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4-27 作者:程燕琦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其辩护人。期间,我仔细阅卷、多次会见李某,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刚刚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起诉书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同时李某具有众多从轻或减轻之情节,足以影响法庭对其的量刑,为此, 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未纠集他人,也未持械斗殴,故量刑时不得以此为加重刑。
1、指控“李某纠集姚某等人到达医院与张某、黄某、蔡某等人会合后,因对方未来,张某等人决定先吃饭,遂一起到老亮排挡”这一情节与在案证据不符,不属实。事实是:李某是在张某的多次电话下才与恰在身边的人一起直接去医院附近老亮餐馆吃晚饭的,在吃晚饭时被抓,且事情都已结束。根据在案证据张某、黄某、蔡某、李某、姚某、汪某、彭某、余某的供述,均证实此情节,且与通话记录印证。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不能以犯罪论处。如:A、张某的供述(卷4):“。。。我跟对方通完电话后,就打了黄某、蔡某、李某的电话,他们俩同意了,而李某讲他现在没时间要晚点过来,黄某、蔡某带了人来,我打对方电话,对方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儿,干娘的儿子李某来了,他也打了对方的电话,但没人接,干娘叫我们去吃饭,接着我就又打了李某的电话告诉他去老亮排挡吃饭,我们在排挡坐下不久,李某就来了。”B、黄某的供述(卷21):“张某打对方的电话,对方没接电话,我对张某说,现在应该没事了,没事了我就走。张某就叫我不要走,留我吃晚饭,我就同意了。来老亮排挡坐好后,张某还打了李某的电话叫他过来吃饭,没过多久,李某几人来了”。C、蔡某的供述(卷31):“在医院急诊部我们和张某会了面,我们站了十多分钟,张某就跟我讲没有事,对方的人没有过来,而后张某就叫我们去吃饭了。”D、李某的供述(卷40):“我告诉张某我在戒毒,张某说干娘被人打了,在医院办事,如果要吃饭办完事后再联系我,我就同意了,到6时多,张某电话说,对方没有来,叫我去老亮排挡吃饭,于是,我就与身边在一起的人去打的吃饭,等的士车时,遇见彭某,让他送我们去吃饭。”E、姚某的供述(卷34):“案发下午,我们在李某的房间里庆祝李某戒毒成功,约6时许李某接到张某的电话,说事情解决了,叫李某到老亮排挡去吃饭,我和李某几人就出来打的士车,在路上碰到了彭某”。F、汪某的供述(卷56):“下午5时许,李某接了电话,叫他去吃饭,李某说不去,不知道怎么又同意了,在路上遇见彭某,让他送一下。”G、彭某的供述(卷73):“我送黄某到了医院后,张某打了一个电话过后,张某就对我们说打他干妈的人不来了,叫我们先回去,我开车路过浙江路时,李某朝我挥挥手,上车之后,李某叫我送他去老亮排挡吃晚饭,我把车开到排挡门口,才知道是张某请客吃饭,于是我也留下来吃饭了,车上的后备箱一直都有斧头和几个钢管”,我是在工地上做事的。H、余某的供述(卷152):“案发下午我和黄某在一起时,张某打电话来,叫黄某去。。。我们在一院等了好久,后来张某说联系不到对方,让我们到一院对面的老亮排挡吃饭。”
2、指控张某等人持械斗殴依法不能成立。根据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纵观全案证据,本案张某并未指使蔡某等人持械,也没有共同商量持械斗殴,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张某纠集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斗殴,更没有证据证实与对方相约斗殴,客观上亦没有发生斗殴行为。因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指控持械斗殴不能成立。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李某是过来吃饭的,其随身携带的包里有防身的菜刀(欠很多人高利贷),且他的菜刀没有向任何人显露,和他一起去的人都没有带东西。
二、即便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管制、拘役。
1、本案是因对方绊子殴打被害人谭润花而起,对方有过错,且是因讨要医药费民事纠纷而纠集人来,与争霸一方、耍威风等不正当流氓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2、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的有关聚众斗殴定主、从犯的解释,本案应定主从犯。本案是因张某而起,张某纠集黄某、蔡某、李某,并指示他们三人要多带人来,整个过程都是张某直接联系对方绊子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对全案负责,系主犯。黄某、蔡某、李某受其指使,只是各自带了几个人来,且并未实施与对方进行打斗行为,黄某、蔡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本案只有聚众行为,没有斗殴行为 ,属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李某是在张某的多次电话下(刚开始李某接张某电话后,李某以自己没时间晚点来为借口),才与恰好在身边的人去一院附近的老亮排挡吃饭,且事情都已结束。
综上,即便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属事出有因,事后张某并未纠集人员去积极寻找对方报复,而是在医院等候对方来商谈,叫来的人之中有的还被安排在医院照看其干娘,对方联系后没有来医院,他们也罢,然后就去排挡吃饭,在吃饭时被抓。对此本案情节轻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对本案几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审议和采信。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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