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多次盗窃均未盗得财物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分歧意见:黎某、田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多次盗窃均没有盗窃数额,能否认定为盗窃罪,本案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和田某未盗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黎某、田某二人虽然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因种种条件限制均未盗得任何财物。且黎某、田某在本案中并没有明确的盗窃目标,不具备刑法中盗窃罪所要求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和田某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黎某、田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属于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多次盗窃”的行为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黎某、田某多次实施盗窃,虽然未盗得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分析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所要求的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盗窃数额较大;另一个即为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刑法对既遂犯罪的形态分类,盗窃罪系典型的结果犯,因而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盗窃数额并不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盗窃财物的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等全面分析,从而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属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施行)》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黎某、田某连续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虽然其盗窃数额未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相对于在公共场所盗窃而言,其危害性更大,符合盗窃罪要求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定罪标准,因而具有一定的应受刑法惩罚性,属情节严重。因此,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黎某、田某多次盗窃,虽然未盗得财物的行为,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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