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检察院全部采纳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郭建红律师
【涉嫌罪名】:
盗窃案
【办案单位】:
###人民检察院
【案情摘要】:
2013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在##市朝阳街与经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星期五快捷酒店停车场,张某(系未成年人)将一辆黑色大众牌途锐车左后车窗玻璃撬烂,钻进车里拿出财物,王某(系未成年人)站在车旁望风,李某(系成年人)在马路边望风,三人盗窃车内财物达27万多元。后三人分赃。
【《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查明的事实】:
2013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在在##市朝阳街与经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星期五快捷酒店停车场,盗窃车内财物拉杆箱一个(内装有27万余元人民币、一串蜜蜡佛珠、一串木质佛珠、一台兰卡照相机和一台索尼照相机)、一幅金刚经字画。
本律师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去###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查阅案卷,形成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涉嫌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本起盗窃案认定的盗窃数额持有异议。
###市公安局民营经济开发区分局并公民诉字【2014】##号起诉意见书指控:“三名嫌疑人将放在该车后备箱内的一个黑色拉杆皮箱(内装有27万余元人民币、一串蜜蜡佛珠、一串木质佛珠、一台兰卡照相机和一台索尼照相机)和一幅金刚经字画盗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询问笔录中(P47)供述:“我们打开行李箱内和卡包里后有现金27万元整,黄色石头质地的珠子一串,乳白色玉石一块,摄像机两个”,第一次讯问笔录中(P51)供述:“撬的是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玻璃,我们三人从这辆车内偷走一个黑色拉杆皮箱,一个褐色的男士单肩皮包,一个黄色长方形盒子,黑色拉杆皮箱内有27万元的现金,还有衣服,一串黄色玻璃质佛珠、一个玉牌、几包泰山牌香烟,单肩包里放着两个相机,牌子我不认识,三个和尚用的布袋子。”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蜜蜡佛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郭某的报案材料以及张某供述中提到黄色玻璃质佛珠(黄色玻璃质佛珠是否就是蜜蜡佛珠尚不可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蜜蜡佛珠是否丢失,更没有证据证明该佛珠的价值,故对蜜蜡佛珠的认定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蜜蜡佛珠”依法不能认定,更不能按照报案人郭某所述蜜蜡佛珠的价值60000元予以认定。
三、辩护人认为李某存在以下从轻、减轻情节,请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伙同张某、王某,将李某列为第一被告,辩护人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李某系成年人就认定其为主犯 ,应依法从证据出发予以认定。
1、关于提议
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可以证实出去偷东西是张某首先说的。见李某鹏第一次讯问笔录p14第14行:“ 问:你与张某、王某是如何商量一起盗窃的?答: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我一个同乡薛某的出租屋内,张某问我晚上出不出去,我问他想不想出去,张某说想了,王某在旁边也没说什么,表示同意,于是当晚凌晨1时许,我们三人一起步行出去实施盗窃。”见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P32第2-3行:“问:你们是怎么想到去撬车玻璃盗窃财物?是谁出的主意?答:因为我们三个人以前也用同样的方式盗窃过东西,谁提出的我不知道,是张某叫我和他们一起干的。”
2、关于犯罪工具
李某第一次讯问笔录P15页第8行,“问:砸汽车玻璃用的改锥是哪里来的?答:是张某买的,在什么地方买的我不清楚。” 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P32页第10行,“问:这把改锥是从哪里来的?现在在什么地方?答:张某告我说他在松庄一个小卖部已将改锥买好,他买的时候我没去,撬完这辆大众越野车回松庄的路上,我见张某把改锥扔到松庄村路边的一个垃圾池里。”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犯罪工具改锥系张某购买,张某提供。
3、关于分工
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张某用改锥撬车并从车里搬东西,王某在车跟前望风,李某在远处路边望风。
这就证实虽然李某是成年人,张某和王某是未成年人,但是,不能因为李某是成年人,就认为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事实上,李某发现有人后想中止犯罪,但是,张某和王某还是自己主动返回去偷了东西。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认定该情节。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8条第1项之规定:“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蜜蜡佛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不能予为认定。此外,犯罪嫌疑人李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故恳请贵院在作出量刑意见时依法予以采纳。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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