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首先,我国刑法典第13条第1款,对未遂形态做了明确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犯罪未遂。”其主要有三个特征: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未遂的第三个特征中,所说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公认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的因素;2,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的因素,如其能力,身体状况等缺乏或不佳情况;3,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构是否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向受害人猛砍十余刀,受害人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主要是由于其被杨某的丈夫及时送往医院,伤情只是轻伤。结合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原因不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认定外故意杀人罪(未遂)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原文中认为 “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或属于犯罪中止,或放任其死伤结果”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放弃犯罪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不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中止形态。
其“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放任其死伤结果”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我国刑法规定,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杀人是不存在未遂的。
再次,笔者认为,在分析案情时,因该从犯罪人的动机,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危害结果等方面分析案例。而本案的被告人杨某从主观方面看,并没有想杀死受害人邢某的意思,而只是迫于无奈,出于义愤,而且在邢某流血过多倒在附近时,被告人并没有进一步实施其犯罪行为,而是听任其丈夫送至医院。所以,主观上看被告人并不存在杀死受害人的故意,而是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即行为人临时起意。行为人临时起意,不计后果伤害他人身体的,以后果定性:如致他人死亡,则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如致他人受伤,则以故意伤害罪论。而本案中的受害人只是轻伤,并没有死亡,所以,对杨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
【浏览 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热点专题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