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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强奸案

发布日期:2016-04-13    作者:韩俊丽律师
    案情介绍:被告人崔某通过某聊天工具认识了原告王某,某日中午被告人崔某接王某中午吃饭,将王某送回家中时,发现王某家中没有人,便尾随王某至其家中,将王某按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将王某衣服扒光后,王某逃脱。法院人认定崔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首先,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本案的卷宗证据等来看,本案是为实行终了的未遂:“王某说,你等会儿,我去客厅年拿东西,一会儿回来怎么都行,崔某就让她起来了。”被告人可以选择继续实施犯罪,但事实上被告人选择相信被害人,认为双方都是自愿的,也认为双方的关系可以在进一步发展成为恋人关系,所以并未进行犯罪行为的实施,使未实行终了的犯罪。    其次,被告人属于能犯的未遂。被告人听从被害人的提议去为被害人倒水,被害人顺势跑出门外,此时被告人从客观上是可以追出病实施犯罪行为的,但是被告人并没有那么做。所以被告人属于能犯的未遂。    因此,在量刑上是律师应当进行的深入工作,而非在定罪上。    更进一步说,未成年犯罪是需要非常谨慎的考虑的,深入地要求律师对其进行开导,教育。更何况,青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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