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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合上电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3年7月23日晚,某船即将离开停靠的码头。因船上的生活用电是从码头上的配电箱接出来的,有多年电气操作经验的船员蔡某便去码头上的配电箱拆电线。在其打开配电箱的门时,发现共有三艘船在该配电箱内接了电线,而闸刀已经断开,处于无电状态。蔡某拆下所在船的电线后,只考虑到其他两艘船要用电,却未注意到码头上有人正在接电线,便将配电箱的闸刀合上,造成正在码头上接电线的另一艘船的看船工陈某遭电击致急性心力衰竭(心脏性休克)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

    对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蔡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4.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蔡某虽有一般电气的操作经验,但他既不是某船舶有限公司的职工,又不是专业电工,按规定不能操作电闸,虽然其行为确实违反了有关规章制度,且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触电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某船舶有限公司的码头,蔡某并非该公司的职工,更不是该公司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体要件不相符,且蔡某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所以其行为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意外事件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出乎人们预料之外的突然变化,或者是超过行为人职责内所能预见的变化。作为一个有20多年电气操作经验的工人,蔡某应当想到有人故意断开电闸的原因有可能是操作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相当常见的,并且事实上当时被害人就在离其不远的地方接电线,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看到,但他恰恰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因此本案并非由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不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范畴,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上所析,蔡某因疏忽大意,未注意也未预见到其他人正在接电线而将闸刀合上,致使陈某当场触电死亡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本案中,被害人违章接电线,并且在断开电闸后,未按电气操作规程的规定让人看管或挂警示牌,存在相当大的过错,所以可以认定蔡某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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