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婴自养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张北和妻子结婚多年,但因为生理原因一直未怀孕生育,为此家庭常常闹矛盾。2003年2月18日晚上,张北潜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趁婴儿母亲熟睡之机盗得一个生下才3天的男孩,将其带回家中抚养,两个月后张北案发被警方缉拿归案。
评析:
对于张北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存有多种争议,有人认为,张北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婴儿,刚出生的婴儿因无独立表达意志的能力应看作是特殊的“物”,张北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北虽然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得婴儿,但婴儿不是物体,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张北以自己抚养为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是很大,故张北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在刑法未专设盗窃婴儿罪的情况下,对张北的行为应以拐骗未成年人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1、张北侵犯的客体是该未成年人稳定的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将对受害家庭产生极大的伤害,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提高到刑事处罚的高度;2、张北客观上实施了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行为,拐骗的方式既包括欺骗、利诱,还可表现为其它方式,当然也包括使用盗窃手段;3、张北的主观目的是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由自己抚养,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如以出卖的目的盗窃婴儿,则构成拐卖儿童罪;4、婴儿出生后即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虽无法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不能将其简单地看成是特殊的“物”,所以张北不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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