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债权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许某欠陈某人民币10000元,经法院调解,许应于2003年3月25日前清偿完毕。履行期限界满后,许未主动清偿,经陈某多次追索亦分文未得,陈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一天陈某路过许住处时,顺便进许某屋内欲要许某还钱,但陈进屋后房内空无一人。他便来到许的卧室,用室内的一把镙丝刀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8500元,便悉数拿走。陈某回家后,当即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了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许某,称用该款抵债。
评析:
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一、陈某乘许家中无人之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二、陈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许某的人民币8500元,属数额较大。三、陈某和许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陈若发现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向法院报告,由法院执行人员予以扣押,而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
一、要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陈某在自己多次追索和法院多次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窃取了许某的人民币8500元,但其及时电告了许和法院的执行人员,说明用该款清偿许某的债务。陈某窃款后及时打电话说明情况的行为,足以说明陈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且其所窃款额并未超过其债权数额。
二、盗窃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盗窃行为人的行为会给被害人(失主)造成财产损失。而就本案而言,许某所欠陈某人民币10000元分文未给,许对陈负有法定给付义务。陈某所窃款项用于抵偿许的债务后,许的债务数额减少至1500元,对许来说,亦即已偿还陈8500元,陈的窃取行为未给许造成分毫损失,许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任何侵害。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当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具有合法性,相反,其违法性是肯定的,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浏览 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 虚构“毒品假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如何定性处罚
- 虚假诉讼可以构成诈骗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催交仍超期不还应判罪入刑
- 乘妇女醉酒之机轮流奸淫妇女构成轮奸
- 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未从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滥伐林木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者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卡诈骗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判定
- 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江贪污罪案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吕轶众等十一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
- 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但拒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
热点专题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