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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湖南陈某兵贩毒罪从轻辩护的成功

发布日期:2016-04-03    作者:程达群律师

代理湖南陈某兵贩毒罪从轻辩护的成功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程达群律师【案情简介】陈某兵被指控运输毒品罪
【审判结果】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毒品案件,由于辩护人强调陈某兵的从犯地位以及相应证据的缺失,最后被法院认定为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附:办案小结

陈某兵运输毒品罪办案小结
受黄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陈某兵本人同意,我担任陈某兵运输毒品案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兵,并复制了全部案卷,认真阅读,仔细比对。经过庭审,全面履行了辩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庭审中,辩护人指出指控陈某兵运输毒品罪的有效直接证据没有。惟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的仅仅是陈某兵自己的口供,且该口供也没有明确其明知运输的就的是毒品。庭审中指使其运输的李某航否认了他告知陈某兵是毒品,收到毒品的程某琼也否认了其告知陈某兵交付给她的“货物”就是毒品。而且运输毒品是高风险“行业”,从陈某兵得到的包括路费在内仅只有3000元的报酬来看,显然不成比例,仅此也可以反映出陈某兵并非明知其运输的是毒品。因此,在无直接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的情况下,不宜据公诉机关所谓的“推理”来定陈某兵的运输毒品罪。

在对控方的证据链进行攻击的时候,辩护人强调指出:任何一个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现在指控陈某兵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严重欠缺,因此要判决其构成运输毒品罪要慎之又慎。当知,运输毒品罪是重罪,一旦下判,一个年轻的生命将发生极大的转折,希望法庭能够从事实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审慎地作出恰当的判决。

在辩护意见的最后,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指出陈某兵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从事运输是受人指使,在整起案件中处于受安排支配的地位,属于从犯。同时陈某兵具有无前科、初犯偶犯、不知情、当庭承认错误、整个诉讼过程中坦白交代无隐瞒且交代一致稳定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陈某兵从犯的观点,并多处肯定了对陈某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相比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死刑缓期执行显著较轻。

本案虽然是指派,但是辩护人多次从屯溪驾车到黄山区会见被告人并开庭,垫付了大量费用。同时多次联系被告人妻子,通过电话告知其案件进展,并进一步跟踪押送的监狱,让当事人的家属对法律援助产生信赖。免费的律师也是很敬业的,也是很有能力的。

由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一般都是大案,对于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挑战和锻炼。鉴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援助案件对律师从业5年以上的要求。所以今后,还将继续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争取在锻炼自己办案能力的同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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