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灭门案疑凶被鉴定为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蔡某称,目前被害亲人的六具尸体尚存放在殡仪馆,他从警方得到的消息,由于案件的需要尸体存放很可能会超过三个月。
黄文义父辈祖辈无精神病史
蔡某说,2月26日,他找到南海公安局,警方给他出具了这份“鉴定书”。蔡某还从警方那里得知目前黄文义的精神状态很不稳定。警方以前在询问时,问一句话黄文义很长时间都没有反应,而现在的情况是“今天承认是我杀人,明天又说不是我杀的”,说话反复无常,有点啰唆。
蔡某的家人告诉记者,早在2月6日,警方曾带四五个专家来找他们,向他们询问关于黄文义案发前的一些情况。
蔡某的二弟称,专家向他们详细了解了案发前黄文义精神上的一些情况,比如案发前黄文义的行为方式是否表现异常;专家还向蔡某家人了解黄文义的家属有没有精神病史。
为此,蔡某还向黄文义远在湛江的二哥黄文希了解,得知黄文义父辈祖辈没有精神病史。
尸体存放殡仪馆已超两个月
从2006年12月28日案发当天到目前已过去两个多月,六具尸体至今依然安放在南海区殡仪馆中。
记者联系到南海殡仪馆相关人员,他们表示一家六人被害的遗体同时放在殡仪馆长达两个多月之久实属罕见。由于此事非常重大,要处理后事首先公安部门要出具尸体处理的相关证明,其次死者的直系亲属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死者的身份证,然后才能办理火化等其他事宜。当记者询问存放尸体所需的费用时,这名工作人员没有做正面回答。
蔡某向记者表示,警方告诉他尸体很可能要定案后才能安葬,时间有可能要拖三个月之久。由于办案的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过长,费用可能达数万元,他们表示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具遗体存放费用的补助。
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张民律师向记者解释,法律上并没有对尸体的具体处理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出于搜集资料,保存证据等侦查需要警方可以对尸体进行暂时的保留,但当这些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解决后,警方就没有必要对尸体再进行保留。
幸存小女早已知晓事件
此次惨案中,蔡某四个女儿中只有最小的女儿幸免于难。“其实案发第二天她就知道家里出了事,但她怕我伤心一直装作不知道。”蔡某说,直到上个星期,他准备告诉阿婵实情时,阿婵冒出一句“知道又怎样,不知道又怎样”的话,紧接着就泪流满面。随后父女俩抱头痛哭。
原来,案发第二天,阿婵就从同学和报纸上得知此事。“现在阿婵已基本恢复平静,表现得很坚强。”蔡某称。
刑法学教授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应将其暂时与社会隔离治疗
记者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阮教授称,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他表示,对黄文义这样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原因在于刑法惩罚一个人要以该人理解并控制自己行为为前提”。
那是否就意味着黄文义不用受到任何惩罚呢?阮教授对此表示否定,他说刑法惩罚的是那些“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人,像黄文义这样精神上有问题的人尽管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要对其进行“看管”,甚至是进行“强制医疗”,暂时与社会隔离,防止他再危害社会大众。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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